博希娱乐app下载中心 公******关岂能如此办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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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新闻:
周卫星于2014年底,想将父母(即被害人、控告人周金松83岁、梁凤娣76岁)名下的拆迁房(金城花园8号401室,现在价值140万左右)过户到自己名下做银行抵押贷款20万。由周卫星朋友钱雪东介绍认识开房产中介的关丽萍,后因周卫星银行征信不良而无法做房产抵押贷款。然后关丽萍通过朋友王雅认识汤叶,欲借用汤叶的名义做银行抵押贷款,汤叶同意。然后关丽萍联系周卫星,说把被害人的房产过户给汤叶,用汤叶的名义做银行贷款。同时保证说,汤叶离异,房产安全(虚构将来的事实)。2015年1月6日,关丽萍、汤叶把被害人和周卫星带到宜兴市公证处,关丽萍向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虚构房产买卖的事实,在对被害人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,关丽萍欺骗被害人在一份委托公证是签字(被害人以为是把房产过户给儿子周卫星);同时签订房产买卖协议,协议上房产建筑面积为110.12平方米,房产证上建筑面积为121.45平方米。如果根据被害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,根本无法完成房产过户。公证内容为关丽萍私自拟定,与事实完全不符,关丽萍从而获得了处分被害人房产的权利。中介关丽萍不但欺骗了周卫星,欺骗了被害人,还欺骗了宜兴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,践踏了法律的尊严。
2015年1月30日,关丽萍在没有经过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,私自和汤叶重新签订房产买卖协议,将被害人名下的房产过户给汤叶(房子仍然由周卫星居住),涉嫌合同诈骗。(在张如新和关丽萍的通话录音中关丽萍明确表示,和汤叶的房产买卖是假的,目的是为了做银行贷款,房子不是汤叶的,有录音为证。张如新为被害人梁凤娣之子,诉讼代理人。另有被害人证言:被害人从来没有找过关丽萍卖房。) 然后用汤叶的名义在建设银行贷款45万,其中25万为关丽萍私自多贷。事后关丽萍扣留好处费5万元,说其中0.5万给汤叶。当时,周卫星拿到20万不到(现在共拿到30万左右),关丽萍说多贷的钱算借给她。后来,由于汤叶拿该房产到处进行小额贷款,导致债权人多次上门***,周卫星害怕最后房子资不抵债,想把该房产卖掉。由于该房产产权人为汤叶,卖房必须要汤叶来签字,汤叶趁机索要好处费5万元,不然就不答应签字(涉嫌敲诈勒索)。周卫星认为5万元太多,况且过户时已给0.5万元,不答应汤叶的要求。之后,王雅主动联系周卫星,把好处费降到2.5万元,前提是先付钱,不然不答应签字。周卫星凑了1.5万元给汤叶、王雅。 2017年8月26日,王雅作为汤叶的代理人与买房人徐永强签订房产买卖协议,成交价为72.28万元。徐永强亲口对我说:“买房过程是和王雅接触、商谈的,王雅对我说,房子是其表姐汤叶的,是代理汤叶卖房的。”为了假戏真做,更好地欺骗徐永强,汤叶、王雅给了徐永强一把假的大门钥匙和假的车库钥匙。
王雅和汤叶在徐永强银行贷款下来后,打电话要周卫星搬家,周卫星说没有拿到房款不搬家,汤叶说周卫星你如果不搬家,则徐永强不做银行贷款。甚至在收到最后一笔35万元后,继续欺骗,要求周卫星搬家。后来,事情败露,汤叶、王雅得款后更改手机号码,销声匿迹。最高人民法院规定: 得款后逃跑的、挥霍钱款的,可认定是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。
还有,周卫星在报案笔录中称,王雅在徐永强还清原来45万(实际43万)银行贷款后,欺骗周卫星说还银行贷款还差10万,叫周卫星先垫一下,周卫星给了王雅一张银行卡,王雅陆续取了10万,有证据证明王雅骗取10万是在还清银行贷款之后(后来才弄清)。公安机关对此充耳不闻,说没有虚构事实。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,行为方式有两种,一是虚构事实,二是隐瞒真相。不管是隐瞒过去的、现在的、将来的真相,都是隐瞒真相,构成诈骗罪。
2017年11月20日左右,周卫星到宜兴市十里牌派出所报案并做了笔录。几天后,派出所的答复是:所领导讨论后认为是侵占罪,不是诈骗罪,是自诉案件,归法院管,派出所管不了。派出所没有对关丽萍、汤叶等就周卫星报案事实调查核实,草率地认定是侵占案件。公安机关总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敷衍、推诿,说都是周卫星的错,周卫星参与其中,且知道情况,不属于诈骗,说是被害人自愿的。诈骗案件中被害人(被骗人)的过错不是行为人实施诈骗的起因,而是被告人(行为人)实施犯罪所利用的条件——《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。 被害人无奈,于2018年4月23日向十里牌派出所提交《合同诈骗控告书》,控告关丽萍、汤叶诈骗。5月底,派出所原办案民警董俊良说:“市局法制办吴辉的原话是‘前半部分够诈骗,但是第一个要抓周卫星’”(言外之意周卫星是诈骗者或是为了保护关丽萍、汤叶)。张如新说同意,同时要求开《不予立案通知书》。7月30日,宜兴市公安局开了《不予立案通知书》周卫星
:你提出控告的周卫星被诈骗案,我局经审查认为无诈骗犯罪事实,根据·····决定不予立案。从不予立案通知书中可看出以下执法过错:一周卫星从未提出过控告,属无中生有;二被诈骗的是控告人,是控告人的房产受到不法侵害,不予立案通知书依法应开给控告人;三适用法律错误,事实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及发展过程。四 程序不合法,公安机关并没有依法对关丽萍、汤叶进行传唤调查核实。况且周卫星和被害人是不同的法律主体。后来张如新到公安局当面问法制办的吴辉:“既然够诈骗,为什么不立案?”吴辉答:“你催的太紧”。疑问:一既然够诈骗,为什么不立案??二既然第一个要抓周卫星,却又把不予立案通知书开给周卫星??
莫非跟湖南省操场埋尸案及孙小果案一样徇私枉法?8月3日左右,周卫星和被害人近亲属到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。9月30日答复,答复函(宜检控申控复字【2018】31号)又是开给周卫星,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汤叶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,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。没有对关丽萍、汤叶调查核实当然证据不足。被害人周金松、梁凤娣无奈,于2019年1月23日到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(侵占)。法院给被害人开了宜兴市人民法院刑事法院裁定(2019)苏0282刑初173号,认为不是侵占案件,裁定不予受理。同时审判长蒋立军叫诉讼代理人张如新到法院,说案件是诈骗罪,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法院没有侦查权,当面解释为什么不是侵占罪,又为什么是诈骗罪。侵占罪和诈骗罪区别的关键是:非法占有的产生时间不同。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实际占有财物之前就已经产生,占有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。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合法占有财物之后才产生的。后来,被害人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,还是裁定不予受理。认定不是侵占案件,而应该是诈骗案件。
法律专家张明楷教授的《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》、《论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》。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欺诈行为包括两类,一是虚构事实,二是隐瞒真相,两者占其一。不管是虚构、隐瞒过去的事实,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,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,就是一种欺诈行为。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特定发展过程: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——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——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(或交付)财产——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——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。诈骗罪的客体要件: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。财产处分者必须受骗者并且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。所以,关丽萍、汤叶侵犯的是周金松、梁凤娣的法益(房产所有权),被诈骗的只能是被害人周金松、梁凤娣。
在财产犯罪中,谁的财产遭受损失,首先是一个客观事实,然后才是规范评价——张明楷教授论三角诈骗。被害人被诈骗房产损失达80万元以上,是不争的事实。
宜兴市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、律师事务所律师、司法部12348律师都认为是诈骗案件。宜兴市公安局就是有案不立,压案不查,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她们受追诉,同时导致被害人无法正常申诉。
事出反常必有妖。被害人家属在公、检、法之间奔波了近五年,还是毫无进展,只能求助媒体,希望媒体能为公平、正义、法治,无助而发声。
“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、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,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、反映人民愿望、维护人民权益、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,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,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、每一个执法决定、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。”《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》中的这段话,指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所归,揭示法治中国迈步前行的力量源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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